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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孙胜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孙胜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451号原告:杨小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侗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孙胜国,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城无极东路22号。负责人:李彦栓。原告杨小平与被告孙胜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朝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胜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小平负担。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