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2070号之二原告张建明诉被告李宝平、王宝文、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李宝平,王宝文,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070号之二原告张建明,男,生于1968年7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李宝平,男,生于1964年4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王宝文,女,生于1967年6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宝平之妻。被告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9路。法定代表人李宝平,任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9路。法定代表人李宝平,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李宝平、王宝文、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龙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了被告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xxxxxxxxxxxxxxxx6账户存款220万元及其他财产。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就部分还款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xxxxxxxxxxxxxxxx6账户存款220万元的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宝鸡市海德力电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xxxxxxxxxxxxxxxx6账户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瑞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