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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岗龙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小红,彭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240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凌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林,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小红,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岗,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红、彭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