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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监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监4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沈阳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张欢。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三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路七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华凌钢材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田忠科,该公司董事长。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新28执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扣划了其账户内13030000元资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作出撤销监督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监督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威海永盛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审判长  马海英审判员  甘 露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爰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