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同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李绍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同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孙浩,李绍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民初104号原告盘锦同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26号。法定代表人许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李绍侠,女,汉族,现住盘锦市大洼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同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李绍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同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圣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