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15号申请人宋正燕与被执行人邵小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燕,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宋正燕,女,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陈远春,女,其他同上。系宋正燕母亲。被执行人邵小兵,男,汉族,住本县向阳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正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小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紫阳县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邵小兵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支付宋正燕经济帮助费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宋正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