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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杜宝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潘清芳、肇东市运兴出租车公司、谷焕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宝成,潘清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肇东市运兴出租车公司,谷焕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宝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负责人:陈胜民,职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辉,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男。原审原告:潘清芳,女。原审被告:肇东市运兴出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鹏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双起,男。原审被告:谷焕志,男。上诉人杜宝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原审原告潘清芳、肇东市运兴出租车公司、谷焕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宝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宝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宝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00元,减半收取501.50元,由上诉人杜宝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再民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