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芦某、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芦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犯罪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