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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嘉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嘉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嘉强,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37-39号,组织机构代码30287321-0。法定代表人:高光先,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211执190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