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嘉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嘉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嘉强,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37-39号,组织机构代码30287321-0。法定代表人:高光先,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211执190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润悦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