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利民、刘红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利民,刘红,肖连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30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平、胡德纯,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利民,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刘红(系彭利民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肖连秋,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利民、刘红、肖连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3月31日19时许,朱子盛驾驶湘K×××××自卸低速货车沿公路从双峰县甘塘镇龙团村往走马街镇梅山坪村方向行驶到走××××李家组地段,因货厢后挡板未关上扣好,与相对行驶由谭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并搭乘李芝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会车时,货厢后挡板以左转轴为中心向外呈角度展开发生碰撞,造成谭俊、李芝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子盛驾驶肇事车辆湘K×××××自卸低速货车驶离事故现场;申请人谭俊、李芝为防止被申请人朱子盛、陈恒芝转移财产,造成以后判决难以执行,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朱子盛驾驶的湘K×××××自卸低速货车。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俊、李芝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朱子盛驾驶的湘K×××××自卸低速货车予以保全。财产保全费500元,由申请人谭俊、李芝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