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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敏与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敏,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3923号原告:任敏,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志勇,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信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敏与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铨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敏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勇及被告信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予网上备案,并交付房产;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名下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小区××楼××单元××室,面积114.12㎡,总房款435000元。待该房产达到预售条件后,双方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有关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网签备案等手续”。原告付清了总房款435000元,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总房款收据。2016年7月,该小区达到预售条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给予网签备案,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被告信铨公司辩称,本案名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实际为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为原告任敏和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指公司),原告诉状中称当即付清总房款435000元不属实,被告既未收到原告购房款也未收到金手指公司的购房款,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与金手指公司之间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3日之前,原告任敏与金手指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金手指公司无力偿还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及金手指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用被告信铨公司开发的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小区××楼××单元××室(面积114.12㎡)抵偿金手指公司欠原告借款435000元。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乙方(原告任敏)认购被告名下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小区××楼××单元××室,面积114.12㎡,总房款435000元;2、待该房产达到预售条件后,双方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均不得以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为由拒绝。2015年3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35000元购房款收据一张。2016年10月,被告取得了包括该小区第一期5号楼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其后,原告任敏要求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给予网签备案,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办理。本院认为,在原告任敏与金手指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金手指公司为偿还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及金手指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用被告信铨公司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小区××楼××单元××室房产抵偿金手指公司使用原告的借款435000元。原、被告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抵偿价款符合签约时该商品房的市场价值,应合法有效。被告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网签备案等手续。被告拒不签约和办理网签等手续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任敏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给予网上备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产的诉请,因被告自认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原告也没有提交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据,对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待条件成立后,如果被告不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良浩公馆”小区第一期5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与原告任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网签备案手续;二、驳回原告任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任敏自行负担3863元;诉前保全费2695元,由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