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875号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白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8元,由原告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晴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