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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宝塔区210国道治平集团楼下。法定代表人刘忠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生,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2月1日,住址宝塔区南市区办七里铺居委。被执行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5月29日,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王家川采油厂家属区*号楼*单元***室。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云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执行人XX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经我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XX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鼎诚商贸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XX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XX其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