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汉元与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元,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黄汉元,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单雪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栋6号第七层706房。法定代表人:单雪平。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澳路1号之一房。法定代表人:谢惠莲。被执行人:谢福恩,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黄汉元与被执行人单雪平、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福恩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2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岳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