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卫东与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东,林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99号原告林卫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连大池市。被告林东,其他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东与被告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