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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256号原告:王振华,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陕西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永利,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锋,男,1973年7月5日出生,系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秦小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