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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德生与张海青、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德生,张海青,张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德生,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宇恩,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系申德生之子)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青,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厨师,现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现住古交市,(系张飞的父亲)。上诉人申德生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青、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17)晋018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德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二审期间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德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申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