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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玉平与贾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平,贾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平,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燕,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玉平申请执行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贾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曾建党借款57.9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本案执行费81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刘慧刘鑫:现在对杜玉平申请执行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5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刘鑫: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继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玉平申请执行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贾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曾建党借款57.9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本案执行费81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我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承办人意见。陈会军: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