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约与陈永超、蔡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约,陈永超,蔡荣华,蔡长江,张明亮,李建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275号原告:王建约,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超,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娥,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荣华,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长江,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李建才,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约诉被告陈永超、蔡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蔡长江、张明亮、李建才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建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约以其与被告陈永超、蔡荣华、蔡长江、张明亮、李建才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建约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