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洪全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全,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005号原告:李洪全,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小区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解雯超,经理。原告李洪全与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退还李洪全余热入网费60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交款日起支付利息至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李洪全全部余热入网费为��;2.由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洪全于2008年购买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位于赤峰市xxx车库。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向李洪全代收余热入网费6079元,双方约定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小区通余热之前把入网费交于富龙热力公司,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仍未交,造成小区现在仍不能连接余热管道,故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余热入网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由于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向李洪全退还余热入网费用,为此,李洪全诉至法院。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李洪全等业主统一收取的余热入网费系向相关部门交纳的用于接通该小区余热管网的费用,在时隔六年之久后的今日,李洪全所在小区仍未接通余热管网,且何时能够接通目前尚不能确定,在此情形下,李洪全主张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该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李洪全主张的利息,因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代收该款的目的即系用于接通李洪全所居住小区的余热管网,考虑到接通余热管网需要时间,亦可能涉及到该小区所在区域的整体余热管网的布设,但该时间应有其合理性,即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控制该资金的合理期间,且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对其所开发的小区的余热管网何时能够布设亦应明知或有一定预期,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本院将该时间酌情确定为在李洪全交款后的第三个采暖期即二年半左右的时间应予以正常供暖,在此时间之后仍未接通余热管网,则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即不宜再持有该资金。事实证明,时至今日,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时收取该款的目的仍未实现,故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洪全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本院将李洪全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为2013年10月15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李洪全关于要求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余热入网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洪全主张的利息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洪全余热入网费6079元及利息(以607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洪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军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洪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