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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航、王志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航,王志杰,临颍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航,男,汉族,1997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丽,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郭航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杰,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临颍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颍川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宋丙安,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郭航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杰、临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郭航申请再审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郭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