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688号原告:王强,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系原告之父。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闫玲香。原告王强与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欠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思春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30日,王思春因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建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王思春因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厂房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王思春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2015年12月11日,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经工商核准注册登记,股东为王思春及其妻闫玲香。本院认为,王思春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厂房需要,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是实际的债务主体。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付给原告王强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6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育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