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观忠、李翠兰与金秀玲、敖敦其木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忠,李翠兰,金秀玲,敖敦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41号原告:王观忠,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李翠兰,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金秀玲,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敖敦其木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观忠、李翠兰与被告金秀玲、敖敦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观忠、李翠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