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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军玲与胡学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玲,胡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田军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学全,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学全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军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及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胡学全���下位于渭南漂染厂家属院3号楼3单元6楼中户房屋一套过户到田军玲名下。现此房已过户到田军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