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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飞申请保全杨昌军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382号原告杨某被告杨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军于2014年4月9日共同购买的牌号为贵HQ***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担保人杨某某自愿用中国信合储蓄存单NO:21*****9号4万定期储蓄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杨某军所有的牌号为贵HQ***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间,停止办理被查封、扣押车辆的过户和年度审验等手续。同时冻结担保人杨某某在中国信合储蓄存单NO:21*****9号4万元定期储蓄。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