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蒙德与被执行人龚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蒙德,龚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蔡蒙德,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龚秋琴,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蒙德与被执行人龚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蔡蒙德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