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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仰山、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仰山,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杜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王仰山,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金钩屯镇云盘山村。法定代表人翟志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振义,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现住遵化市。本院在执行王仰山与杜振义、滦平县寰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魏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