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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6民初22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85年3月4日,东乡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马某某将自己的雪佛兰轿车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甲,马某甲当时支付了6000元车款,剩余4000元马某甲写下欠条,并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马某某向马某甲多次催要剩余车款,但马某甲至今未还。马某某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马某甲偿还车款4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甲偿还马某某车款3500元,于2017年7月26日偿还2000元,于2017年8月26日偿还1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占华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