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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92黄琰与李加良、张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琰,李加良,张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黄琰,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加良,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明花,女,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琰与被执行人李加良、张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加良、张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201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320元由被告李加良、张明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房产已被诉前保全。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