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恩贤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石槽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恩贤,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石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恩贤,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清,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曹恩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石槽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五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