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千连、吕阳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千连,吕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475号申请执行人曹千连,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阳阳,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吕阳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阳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阳阳银行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北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