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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景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喜,王景保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05号自诉人:赵合喜,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被告人:王景保,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赵合喜诉被告人王景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6月15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合喜撤回对王景保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