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惠媚、XX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朱惠媚,X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4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666号附楼103单元、2层、31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7217078-5。负责人:刘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申敏萱、周小春,均系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惠媚,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XX波,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惠媚、XX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朱惠媚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53847.86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30日,利息199914.67元;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收复利)、朱惠媚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XX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朱惠媚追偿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正处置被执行人朱惠媚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5号1302房,本院已经致函将本案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经致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8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