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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得科因与被上诉人董洪清、孙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得科,董洪清,孙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得科,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洪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得智,男。上诉人孙得科因与被上诉人董洪清、孙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得科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得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