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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方圆、薛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方圆,薛海军,张学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方圆,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海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粉,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振中路信达花园A号B号营业房102号负责人:邓善革,任总经理。上诉人薛方圆、薛海军与被上诉人张学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薛方圆、薛海军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方圆、薛海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方圆、薛海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薛方圆、薛海军负担。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