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韦香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香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79号被执行人韦香望,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韦香望罚金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香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交纳罚金20000元,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登记有房产及车辆,银行没有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香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