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罗喜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光,罗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财保4号申请人:李晓光,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额尔古纳市。被申请人:罗喜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额尔古纳市。申请人李晓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喜民的房产即位于额尔古纳市××园楼房、车库,及位于额尔古纳市××街平房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呼伦贝尔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光以本人雇佣的工人张某某乘坐罗喜民驾驶的农用四轮车行驶中侧翻,将张某某砸死,罗喜民负有此次事故责任为由,要求保全罗喜民的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喜民的房产即位于额尔古纳市××园楼房、车库,及位于额尔古纳市××街平房,该房屋不得出卖、设定他项权,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李晓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乃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