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田强,辛俊,崔立新,信铭铭,赵红兵,王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法定代表人:田强,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7139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兵,经理。被执行人:田强,男,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辛俊,女,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崔立新,男,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信铭铭,女,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赵红兵,男,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冬云,女,汉族,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田强、辛俊、崔立新、信铭铭、赵红兵、王冬云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4269689.03元(其中包括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3070000.00元,利息402441.03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16416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2213.00元,申请执行费9087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4269689.03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