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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学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顺,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4353.6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学顺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学顺名下的牌号为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暂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