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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恢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文登市玻璃制品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车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玻璃制品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玻璃制品厂,住所地文登市埠口镇。被执行人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车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牟经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车队的银行存款56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