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70号罪犯王娟,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69538.92(已退赔50000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至12月,王娟在开办面粉厂期间,以储存玉米、小麦为名,先后骗取多人玉米、小麦,约定当年年底结账,王娟将玉米出售后逃匿,诈骗金额达169538.92元。罪犯王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五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