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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39号起诉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号红旗河沟世纪英皇北塔**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608958901。法定代表人:何余。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起诉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彭仕明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5月7日,被告因交通事故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机动车交通通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方式为风险代理,如诉之前达成和解,律师代理费为赔偿总额的8%;如果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律师代理费为赔偿总额的15%。该律师代理费在被告收到赔偿款时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给原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判决生效后不及时支付律师费的,被告即构成违约,需要向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在委托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要求,原告进行了一系列代理工作,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全部合同义务。2016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制作了(2016)渝05民终26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之内支付被告赔偿款,2016年6月17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入被告的银行卡内,被告获得赔偿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所获赔偿款的比例支付律师费,2016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律师费,被告称不愿意支付剩余律师费。起诉人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328.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对管辖进行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义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均未在本院辖区,也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