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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中段16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11005472162D。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文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湾李村平桐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6D211H。法定代表人贾德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依法足额支付李廷付工资13135.8元、李明申工资13524.7元、李德全工资13135.8元、李合停工资11788.2元、李奉民工资12300.05元。2、支付李廷付、李明申、李德全、李合停、杨奉民等5人70%赔偿金44727.2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湛人社监理字[2016]第1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极地海洋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