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483号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矿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193045-7。法定代表人:唐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735W。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峰,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巩义市。系被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王艳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峰、徐克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家福园小区第三标段地下室地坪的维修费用1055087.6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将该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485614.2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及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4年1月,巩义市家福园小区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负责施工的家福园小区第三标段地下室地坪在保修��间多次出现地面大面积的起皮、泛砂、脱落、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采取补补丁局部维修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维修后仍存在大量的起皮、空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车位正常使用及原告车位的销售。2015年8月18日,原告召开家福园工程质量会议,被告派代表参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5日内送报维修方案,经原告确认后进行维修,但被告提供的仍是局部维修方案,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施工的部分全部铲除,按图纸及国家规范要求重新返工,并赔偿地坪上原告后期安装的附属物及标示线的费用,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交付的是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诉称的质量问题,属于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本不影响车库的正常使用,故不存在赔偿的问题。3、拆除重建不可能,如有部分地面影响美观,在保修期间,被告愿意尽保修义务,给予维修抹平。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主要约定由被告承建家福园住宅小区三标段8#、9#、10#楼的土建、安装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为6931.2万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7日;关于工程质量与检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现行国家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按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约定,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修内容,并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装修工程的质保期约定为2年,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的质保期为3年,对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为,质量保修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的通知后7日内到发包方现场进行处理处理,如承包方未在7日内处理的,发包方自行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巩义市家福园住宅小区三标地下车库及地坪由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级为合格。2015年8月18日,原告召开家福园小区工程质量会议,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及被告��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原被告及相关参会单位责任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其中对地下室地坪问题,纪要认为,地下室地坪起皮、空鼓、开裂等问题,由施工单位在5天内报送维修方案,经原告确认后按约定维修。2015年8月23日,被告给原告发送家福园小区质量维修方案,针对家福园小区地下室地坪起皮、空鼓、开裂等问题,查找了原因,提出了维修方案。2015年9月24日,原告给被告发送有关家福园小区地下车库地坪维修方案的函,其主要内容是,小区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地坪出现大面积的起皮、起砂、开裂等现象,2015年8月18日,原告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召开针对地下室地坪问题的专题会,会后被告于2015年8月23日上报了维修方案,原告认为该维修方案无法彻底解决地下室地坪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施工的标段内地坪全部铲除,按图纸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重新组织施工,并赔偿地坪上原告后期安装的附属物及标示线的费用,但被告至今未进行维修。2015年9月29日,被告给原告发送有关家福园小区地下车库地坪维修方案的函,其主要内容是,家福园小区地下车库地坪起砂、开裂的主要原因是,1、车库地坪图纸中未设计伸缩缝,造成部分地坪有开裂现象。2、商品砼设计使用位置不当,造成起砂。最后被告强调,家福园小区车库验收至今已使用20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将按建筑法要求进行维修。2015年10月20日,原告给被告发送有关家福园小区地下车库地坪维修方案的函,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家福园小区地下车库地坪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被告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造成,要求被告对其施工的标段内地坪全部铲除,按图纸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重新组织施工,并承担整改费用。2015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发送回复函,认为地下车库地坪已使用2年,出现质量问题是局部现象,不同意原告的处理方案、不承担产生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施工的地下室地坪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存在质量问题采取何种方式维修解决及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豫基研【2016】建质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其检验结果是,1、受鉴地下车库地坪出现开裂和部分面层起砂现象,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要求。2、受鉴地下车库地坪平整度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要求。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巩义市家福园住宅小��地下车库加固改造预算价,造价合计949905.47元;其中被告施工的三标段地面整改预算总价为485614.23元。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2015年8月18日由原被告参加的家福园小区工程质量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被告负责施工的家福园小区第三标段地下室地坪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起皮、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为,被告负责施工的家福园小区第三标段地下室地坪出现开裂和部分面层起砂现象,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要求,地坪的���整度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被告依法负有返修义务。因原被告彼此已失去信任,原告不同意由被告继续返修,请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由被告施工的三标段地面整改预算总价为485614.23元,被告应按该预算价向原告支付维修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维修款485614.23元。如果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元,鉴定���71843元,共计80427元,由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