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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强与被执行人侯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强,侯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强,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电厂生活区。被执行人侯军杰,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发改委。申请执行人李军强与被执行人侯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军杰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1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