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广磊、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王宁宁,孙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被执行人王宁宁,女,住任县。被执行人孙政,男,住任县。周广磊申请王宁宁、孙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广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6年作出(2016)冀0503执45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