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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关长军与房业金、周立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长军,房业金,周立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59号原告:关长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房业金,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周立娜,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关长军与被告房业金、周立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关长军于2017年6月20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日照蛤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业金、周立娜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关长军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关长军负担。审判员  王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