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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兰锁与易县龙湖碧枫轩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兰锁,易县龙湖碧枫轩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14号原告:崔兰锁,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居民。被告:易县龙湖碧枫轩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望龙村。法定代表人:周更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崔兰锁与被告易县龙湖碧枫轩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崔兰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兰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兰锁撤回对被告易县龙湖碧枫轩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9元,减半收取计4730元,由原告崔兰锁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