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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单会斌与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会斌,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单会斌,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单会斌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忠权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单会斌向本院书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单会斌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单会斌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单会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恢455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郭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