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远玲、叶卫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42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辉,吴远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235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永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忠,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润谋,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卫辉,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吴远玲,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卫辉、吴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两被告已支付全部拖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国靖 搜索“”